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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

《賦稅》2009/2/1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將先行納入查核範圍。

該局呼籲,若已符合前揭規定之自然人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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