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查詢,因欠繳97年地價稅12,000元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移送花蓮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已繳應納稅款半數,因已依法提起訴願,可否要求撤回執行?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欠繳稅款稽徵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然如經移送執行後,納稅人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者,依據財政部81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可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財政部81年11月12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所稱之「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複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換句話說,非複查決定案件,納稅人如未繳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繳納逾半數稅款者,尚不能因此要求撤回執行。為免於強制執行而遭受私人生活不便或財產損失,花蓮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應依限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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