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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比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生存配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若於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就以訂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若逾訂立日30日後始申報者,則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原地價之認定,是以死亡配偶取得該土地時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生存配偶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土地稅法第28-2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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