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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除由醫師主持一般眼科診療外,經營視力矯正配鏡之附屬業務,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眼科診所銷售視力矯正鏡片、鏡架,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醫師診療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眼科診所因應病患需求,於診所附設視力矯正配鏡,銷售視力矯正鏡片及相關產品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該項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醫師若有經營上述銷售眼鏡等業務者,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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