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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如巡迴演出之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各種競技比賽等﹞之娛樂業,以光碟片當作門票使用者,其負責人應於舉辦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演出之文件、舉辦單位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填具「臨時公演申請書」、「代徵娛樂稅款保證書」,向其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配號碼、字軌及張數,於光碟片上噴印「本光碟片經○○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年○○月○○日○○字第○○號核准使用,另向演出地之○○縣市稽徵機關申請報繳娛樂稅」字樣及流水號,報經演出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出售,並按期將光碟片使用情形,造具明細表連同磁碟片送演出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繳娛樂稅,另將光碟片使用情形,造具明細表連同磁碟片送原核准文號及配號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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