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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如果是假藉小部分持分土地之移轉取巧安排以創造共有關係,再辦理共有物分割,顯與共有土地之分割是在消滅共有關係之目的有違;實質上是運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公有物分割,以墊高應稅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達到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得減輕或規避土地增值稅負擔之目的。此類案件因其實質上已具備土地增值稅課徵要件,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已不宜依其形式之共有物分割行為來核定稅捐徵免,而應按其實質移轉行為予以課稅,該局籲請納稅人勿取巧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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