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不會逕行退稅予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
  
  如果您的土地被法院拍賣,且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減免土地增值稅、或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按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或農業用地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應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提出申請,惟經核定後若有退稅之款項,因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必須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故當您選擇適用減免、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謹慎評估。
  
  該局提醒,經法院拍定土地,原則上土地增值稅會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拍定人不需再繳納,但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必需補齊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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