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480萬元為限。」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明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前揭法令規定,檢舉人要拿到檢舉獎金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據檢舉人所提供違章漏稅事證(如被檢舉對象名稱、違章漏稅事實、發生時間、地點、逃漏稅金額)查獲逃漏稅,其查核結果與檢舉人所提供事證具直接關聯性。
二、違章金額超過財政部頒的違章免罰標準。
三、被檢舉人已繳清罰鍰且未提起行政救濟。
四、檢舉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且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檢舉時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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