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小孩就學因素,將戶籍設於朋友戶內(含同一門牌地址,持有不同戶口名簿),若兩個家庭中各有一位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部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因此同一戶內雖有二個家庭設籍,且各有一位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亦僅有一部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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