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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欲辦理移轉登記,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的「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移轉受讓人,惟仍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故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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