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會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又說,若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係於大陸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計算(財政部82.05.12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另債權人欲代位申報遺產稅者,應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向國稅局申請代位申報遺產稅(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1108564號函)。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民眾切身權益不可不注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