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目的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生前贈與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半年,將名下所有之某筆建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與其配偶,但並未取得任何價金,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該筆土地實際上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依稅法規定須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按繼承日土地公告現值250餘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卻漏未申報,除遭補稅82萬餘元外,並處以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為規避遺產稅,意圖以「假買賣,真贈與」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此種不當手法,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送罰,實在是得不償失,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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