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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爾來全球環境不景氣,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扣繳單位依規定應一次給付之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而採分期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行,時有所聞。依財政部9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0910451612號函釋規定,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如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正確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06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惠娟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1
*財政部92.05.12 台財稅字第0910451612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主旨: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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