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財政部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皆屬該外籍員工之所得,應依規定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之外籍員工,所支付之員工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不列為該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至不符合上述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   
   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  
   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三)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發生短漏扣繳稅款,及未計入給付所得總額填發扣繳憑單之情事,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18)
補充:
稅目: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內容:
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發布

一、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
     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二、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
     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三、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
     ,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
     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
     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四、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相關規定訂定,並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
   (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五、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認定而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
    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每月給付之應
    稅薪資須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基於延攬外籍專業
    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
    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限制。
六、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機關、
    團體、學校或事業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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