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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同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除適用備妥上開文據之規定。

  考量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相互間之交易,雖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如: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或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等情形,因明顯不具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且每年或換約時皆須申請確認,增加徵納雙方之作業成本,因此,財政部遂於97年11月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相互間之交易,得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惟仍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料,且如經發現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如營利事業不符合上開放寬條件而須申請確認,國稅局已備妥申請書供納稅義務人索取,同時也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act.gov.tw)之檔案下載區供納稅義務人下載運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仁偉,電話:04-23051111轉7161)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
      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
      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
      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
      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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