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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國外出差膳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利事業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70餘萬元,其中140餘萬元雖已取具支出憑證,惟無法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遭剔除補稅,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申報宿費,其日支膳雜費僅得以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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