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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空置而未使用之房屋,有使用執照者,應按執照上記載用途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店、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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