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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若設有管理人時,則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但若未設管理人時,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所以其應納的地價稅繳款書,只要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之一人送達,其送達效力就及於全體共有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公同共有人若想要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則必須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准按各公同共有人依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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