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係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的號牌替代,交通工具的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情形,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係就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因此,如行為人以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的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的車輛使用,行駛(包括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應依上開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該局呼籲,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不可以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罰鍰得不償失。如果您想多瞭解稅法上有關規定,可撥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有專人為您解答,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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