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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可向原出售土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例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12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稅後得款90萬元,嗣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15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60萬元(90萬-150萬=-60萬),則原先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可全部退還。又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1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10萬元(90萬-100萬=-10萬),則原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只能退還10萬元。
  
  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並於2年內重購另一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即可再提出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與一般民眾熟知的「出售土地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有所不同,但要特別注意,重購地未滿5年再移轉可要追繳原退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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