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賦稅》2009/3/6
  營利事業對於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申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營利事業應蓋章之外,並應填具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由於電腦文書處理之便利性,目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受理復查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繕具復查申請書時,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僅以電腦繕打,並未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致復查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進而影響申請復查之權利。
  該國稅局表示,目前各區國稅局之網站或辦公處所皆備有復查申請書之範本,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別忘了,除營利事業應蓋章外,代表人或管理人
  也要簽名或蓋章,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74
  彙總編號:980317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