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5
(臺中訊)某營造公司詢問,該公司營業登記設於臺中市,如果向離島地區之公司承攬工程,並在該地施作工程,其請款時可否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向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之所轄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係在臺灣本島者,該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物予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或消費者,不論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是否在該等離島地區,其所銷售之貨物及勞務,皆應課徵營業稅。所以,營業登記設於臺中市之營造公司,承攬離島地區公司所發包之工程,須開立應稅三聯統一發票為請款憑證,向發包工程公司請款。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永鑫,電話:04-23051111轉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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