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土地經查明係全年供出租,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之要件,所以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用地為該局98年地價稅清查重點項目之ㄧ,對於部分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若是已遷出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房屋,或是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要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一次補徵短漏課之應納稅款,嗣後如果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若民眾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