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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基金會楊小姐詢問,該基金會係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有1筆現金捐贈給寺廟,聽聞目前有法令規定,必須填發扣繳憑單申報,是否真有此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7條但書規定,核屬受贈人之其他所得,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屬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0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敏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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