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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合建分屋地主注意,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應依限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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