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民眾將「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弄混,尤其是每當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時,常有許多民眾跑到該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迷糊的民眾於接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時,誤以為是已繳過了的「汽車燃料使用費」,而不予理會,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務局表示已繳納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二者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汽車燃料使用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的規定而徵收,其收入係做為公路的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的一種而不是稅捐,其徵收機關是各縣市監理所;而使用牌照稅,則是依使用牌照稅之規定開徵,徵收機關為各縣市稅務局或稅捐處。因此,民眾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應向各縣市監理機關洽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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