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更新日期 2009/3/6

  依據內政部98年2月23日台內社字第0980030302號函示略以:「97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31號令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已修正為『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1項或第2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基此,由本修正條文觀之,並無得追溯適用之規定,在「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下,僅能適用於本條例97年11月28日(含)修正公布施行後,始發生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宜往前追溯適用。」
〔內政部98年2月23日台內社字第0980030302號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