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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消費券發放後,各行各業為搶食消費券商機,紛紛推出各式各樣促銷方案,惟民眾消費時不免偶發爭議事件,其中尤以退貨事宜的處理最受關注。主管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消保會研商後,提供了消費券購物退貨注意事項,以促進消費和諧,維護交易秩序。業者收受消費券,為因應民眾要求退貨,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業者宜在原有的退貨規定中,增列消費券購物的退貨規定由於消費券係新增的支付工具,如業者同意以消費券作為支付工具,即應於原有的退貨規定中,增列以消費券購物的退貨規定,並公開揭露,讓消費者清楚了解。

二、退貨的形式得依營業考量,由業者自行決定消費者退貨時,業者回復原狀之標的物,得視其營業考量,自行決定返還消費券,或以現金等形式返還。

三、買賣雙方如有以消費券變相兌換現金情事,業者將受處罰「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兌換現金等,如買賣雙方利用退貨行為,變相將消費券兌換為現金,將依前述條例第9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對非金融機構營業人(業者),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
如消費者無正當理由,刻意以退貨兌換現金等,業者亦得拒絕。

四、業者若未訂定消費券購物退貨規定,則退貨時以退消費券為優先,如發生消費爭議,可請求消保官協助業者若未訂定消費券購物的退貨規定,則消費者退貨時,業者所應負回復原狀之標的物,以消費券為優先;如無法以消費券作為其回復原狀之標的物,則可以現金等方式返還。若業者所為回復原狀義務的時點(消費者請求退貨的時點),在98年9月30日以後,自無法以消費券作為回復原狀之標的物(無法退消費券),則可以現金等為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時如發生爭議,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請求協助。(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高兆,電話:04-23051111轉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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