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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實施,贈與稅率調降為10%,最近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洽詢之前已申報之贈與稅可否撤銷?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該局指出,已申報之贈與稅,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惟如符合下列情況得撤回贈與稅申報:(1)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2)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準此,贈與人除具備上述可撤銷之情況外,不得以稅率降低為理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98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贈與稅案件,自111萬元提高至220萬元,是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之計算,應區分為2段,且分開計稅,前段自9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2日止,免稅額為111萬元,後段自同年1月23日起,可適用之免稅額,係以 220萬元減除前段已使用之免稅額,由稽徵機關就贈與人剩餘尚未使用之免稅額度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1)甲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120萬元,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甲第1次贈與扣除免稅額111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額3,600元【(120萬-111萬)×稅率4%】;第2次贈與尚有免稅額109萬元可適用(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是其第2次贈與10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09萬元,故無須課稅。 (2)乙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50萬元, 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70萬元:乙第1次贈與未逾免稅額111萬元,是尚有免稅額度61萬元(111萬元-50萬元),則其第2次贈與,可適用之免稅額度為170萬元【61萬元+109萬元(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 是其第2次贈與17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70萬元,故無須課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上揭計算及相關規定,以免原預計在免稅額範圍內贈與之民眾,因計算錯誤致須繳納贈與稅,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簡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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