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13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該公司員工於工作時發生職災,經調解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是否為免稅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在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另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於墊付上述補償金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所取得之數額應列報公司之其他收入,另支出費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規定,依法免列報該名員工所得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列為公司其他費用。【#0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宛琦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日期文號: 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摘  要: 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免稅
內  容: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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