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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張小姐來電本局詢問,之前借款給朋友而取得一張借據,目前朋友躲債避不見面,為追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此借據向國稅局查調其朋友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因為借據並不是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僅提示借據,國稅局是無法受理的。

  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再憑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俾免徒勞往返。

【#098】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 股長 姓名:陳淑敏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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