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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7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徵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中區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中,其中3筆抵減所得稅之設備計43萬餘元,已於95年申報時已抵減完畢,重複列報抵減所得稅,所短繳自繳稅款,經該局調整剔除並加計利息補稅。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時,應自行檢視所抵減之設備或技術是否以往年度已抵減完畢,以免因一時疏忽遭調整剔除並加計利息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詹貴雲,電話:04-23051111轉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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