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2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國外個人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契約、銀行匯款證明及其他具有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文件,以憑查核認定。若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應提出正當理由及上述規定有關憑證。

  該局轄區內有某家公司,以外銷業務為主,申報外銷佣金予個人,因未能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剔除佣金支出1,710,492元,補稅427,623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告確定。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羅彩鳳,電話:04-23051111轉713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的頭像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明穎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