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賦稅》2009/1/1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為何?

  
該局指出,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財政部於97年11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函修正,並自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且未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金額在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者;其他營利事業,未與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交易者。

三、不符合一、二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2億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上開修正說明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