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2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利息及其他等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張君不服,主張其未收到○○公司開立之扣免繳憑單,以致不知該筆所得需繳稅,並非蓄意漏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張君是否領有系爭所得,乃其自身最為明瞭,是如已領有系爭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又張君可委託他人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透過網路查詢或親自申請所得資料,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其申報之義務。又雖其主觀上無故意違反申報義務之意思,然仍有過失,原處分機關處以罰鍰,揆諸所得稅法規定,並無違誤,乃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但未收到該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申報該項所得,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科長
  聯絡電話:06-2221045
  彙總編號:9803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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