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27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繼承之列管農地,於列管期間欲與他人之農地交換,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會被追繳應納稅賦?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雖然交換來的土地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惟依法應追繳原免納稅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於列管期間,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農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造成繼承人原繼承之農地已因移轉而無法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追繳應納稅賦,惟若能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回復原狀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則該部分仍可繼續享受免徵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聯絡電話:06-22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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