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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6
(臺中訊)營業人出租財產取得之租金收入,除該次銷售之營業稅額外,應全數列為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於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時,即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於出租財產之合約中載明,租金之一部分係補貼營業人水電費,則該補貼營業人水電費部分,仍屬營業人之租金收入。因此,營業人取得之租金收入,除該次銷售之營業稅額外,應全數列為銷售額,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同時表示,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同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醫院或機關、團體等雖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如提供場所與營業人或銀行、郵局等機構使用或將土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係屬銷售勞務,仍屬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賴萬星,電話:04-23051111轉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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