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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上市公司主管詢問其取得員工認股權,於行使該權利時,應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又財政部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規定,「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依公司所訂員工認股權辦法,於97年以每股12元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購10萬股,並於同年4月2日取得股票,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每股40元,甲君應於執行權利日,核計其他所得2,800,000元【(40元-12元)×10萬股】。

  該局指出,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該法條對「歸入權」之規定,尚非限制該等人員不得處分股票。是以,上市公司經理人依員工認股權辦法認購股票,不得主張以取得股票後之6個月後的時價與認購價款之差額核計其他所得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個人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3.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
主旨: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四、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五、個人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補報補繳九十二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個人依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執行權利日」之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3.5.26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
主旨:本部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四三六號令所稱「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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