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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李先生來電詢問:基於保障個人所得隱私,建議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應僅包括申請人本人之資料,配偶資料不應一併提供。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所得資料事宜,係由本局各單位全功能櫃檯受理,受理期間為全年度。另基於保障個人隱私,該項資料僅提供「個人」所得資料,不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

  該局又表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辦理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事宜,稽徵機關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提供查詢課稅年度「全戶」所得資料服務,其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以扣繳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同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及其他免扣繳所得不包括在內。惟若因個人因素,不希望配偶知其所得資料,得於每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向本局申請限制他人查調本人所得資料,受理期間為全年度。納稅義務人若已申請該項作業,除於本局全功能櫃檯電腦系統作全面管制外,另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之查調所得電腦系統會出現提示警語,提醒稽徵機關之承辦人員知悉本案申請人之配偶已申請限制查調,並注意資料之提供。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財政部94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2000號函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除其本人外,各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接受他人查調其本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課稅資料之案件,受理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查明納稅義務人申請限制他人查調之具體緣由,如經查明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且確有限制之必要者,始予核准並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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