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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5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納時,可以在納稅期間內就現金繳納不足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如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繳納期限,才申請實物抵繳者,稽徵機關雖然也會受理,但是逾限繳日起到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止的這段期間,將按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

  該局指出,轄內有某君過世,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50萬餘元,繳納期限自97年10月11日至同年12月10日止,惟繼承人因故遲至繳納期限過後(98年1月15日)才申請以實物抵繳,致其應納稅額,被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自97年12月11日至98年1月14日止的滯納金及利息。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以實物抵繳稅款者,為確保權益,切記在限繳日前申請,以免過了繳納期限才提出申請,而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28062
  彙總編號:9803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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