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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為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仍請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何秀華,電話:04-23051111轉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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