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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7

  【桃園訊】 王女士配偶95年過世,王女士誠實辦理遺產稅申報,也經國稅局核定,只是遺產稅金高達2000餘萬元,王女士因繼承的現金尚有他用,遂申請以繼承之遺產房地抵繳遺產稅款,遭國稅局否准後也隨即提起訴願,沒想到日前卻突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要繳交一筆遺產稅的滯納金,王女士深感不解,認為她對遭否准實物抵繳部分既已依法提起訴願,為何還要被加徵滯納金,要求國稅局提出說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王女士案例言,其配偶遺產稅的限繳期為96年3月10日,王女士雖已於限繳期屆滿前對國稅局駁回她申請實物抵繳案提起訴願,但王女士並沒有對國稅局所核定的遺產稅有所不服,王女士既然沒有對遺產稅核定稅捐提起復查,其配偶遺產稅案件的核課就已經確定了,王女士又未在96年3月10日前繳清遺產稅,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第39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國稅局對王女士配偶之遺產稅加徵滯納金並無不法。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王女士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部分,因其並非對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故不屬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範疇,也就是說,並沒有暫緩移送執行的適用,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對稅捐機關一般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時,仍應留意相關核課稅捐處分的繳納期限,避免逾期還多了一筆加徵滯納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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