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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8
  98年4月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7屆第3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費委員鴻泰、羅委員明才、賴委員士葆及林委員德福等人臨時提案建議,將符合特定要件之休無薪假者,納入延緩繳納所得稅範圍,財政部經研酌後,近日內將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第3點,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如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將可納入延期繳納綜合所得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例如與公司協議之無薪休假同意書等,向管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指出,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在法定納稅期間,填列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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