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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0
  年底縣市長選情日見緊繃,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在陸續產生中,隨著輔選活動如火如荼的展開,您想捐贈競選經費給擬參選人嗎?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注意捐贈期間及金額上限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喪失節稅權益。

  該局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8年2月2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今年年底三合一選舉(即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訂於98年12月5日(星期六)舉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本次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為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為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可於該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予擬參選人。捐贈金額可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且不得超過20萬元;而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且不得超過50萬元,以上捐贈並均須取具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始得列報扣除。

  該局並提醒:對擬參選人之捐贈,如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則不得列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18
  彙總編號:98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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