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5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之管理費,具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之管理費,雖非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收取,惟其收費標準係由該管理局擬定,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定,其收取與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依規費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徵收之使用規費性質相似,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依上開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應處罰鍰,爰核釋該等管理費應具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向園區事業收取之管理費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自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至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向園區內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之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如該等收入列入機關附屬單位預算,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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