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4/16
  金融風暴來襲,各國紛紛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使企業重獲訂單,召回休無薪假的員工,開始加班趕工。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延時加班費,需有加班事實,並提示加班紀錄,才可列報為加班費。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員工並無加班事實,卻利用員工加班時數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標準(每月不超過46小時)可不計入員工薪資之規定,虛列加班費200餘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除調整補稅5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40餘萬元。

  該局說明,甲公司對於帳列之加班費,僅提示簽到簿及印領清冊,無法說明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之實際工作内容,亦無法提示加班紀錄供核;經該局進一步函請甲公司提示加班費給付之資金證明文件,甲公司始承認係利用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故虛列此筆加班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給付加班費,應有實際加班事實並妥善保存加班紀錄,才能列為費用扣除,切勿虛列加班費,以免補繳稅款,還要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5
  彙總編號:98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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