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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2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相關之重大變革如下:



一、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二、不再掣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

三、廢證後除設立登記案件係由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外,其餘營業登記案件(含變更、註銷、停復業等)均須至稽徵機關辦理。

四、營業設立登記文件如有欠缺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正。

  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設置營業登記多功能服務台統一受理營業登記案件,北區國稅局網站已設立營業登記專區,網址http://www.ntx.gov.tw/Main/MainAbolishEI.aspx含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Q&A 、營業登記相關書表等資料,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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