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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或總務人員詢問,贈送股東的紀念品、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召開股東會,購置紀念品贈送股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有關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布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等,均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其進項稅額同樣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支付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憑證而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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