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5/1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某案件發現,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透過虛偽安排不實交易帳載「股東往來」紀錄作掩飾,無償取得A公司資金,核屬其他所得,經歸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萬元。


  該局表示,甲君於93年11月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價額1,000萬元,依其歷年所得資料研判,尚無經濟能力購置該等股票,經追查發現其資金係來自A公司之銀行帳戶,A公司帳載該1,000萬元係償還先前向甲君之借款(即沖銷股東往來貸方餘額)。經進一步查核A公司93年度股東往來科目之交易紀錄,發現甲君於93年9月間從A公司之銀行帳戶提領現金1,000萬元,未有任何帳載紀錄,嗣後於93年10月底前運用該筆現金償還A公司之應付帳款,惟查帳載交易紀錄卻貸記股東往來,虛增股東往來科目之貸方餘額1,000萬元,並於93年11月間沖銷股東往來貸方餘額,甲君因而取得資金1,000萬元,以個人名義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本案顯係甲君透過與A公司的虛偽借貸交易作掩飾,輾轉無償取得系爭資金,藉以達到規避稅負之目的,表面上係雙方借貸行為,實際上則是甲君無償取得A公司資金1,000萬元購買股票,核屬甲君其他所得,遂予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個人無償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因營利事業不是贈與稅課徵對象,尚無課徵贈與稅問題,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許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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