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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因經濟不景氣民眾購買二手車輛機率增加,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向當鋪業者購買他人典當之車輛,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車輛遭到國稅局禁止處分,應如何塗銷禁止處分?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依稅法規定得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日後只要納稅義務人繳清積欠稅款,就可塗銷禁止處分。

  該所提醒民眾:購買流當車輛,依當舖業法有關「流當」規定,持當人於屆期不取償或順延質當物,持當物就讓與當舖業者,但基於車輛讓與採登記對抗主義,也就是須向監理站辦理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是以在持當人未繳清稅款前,國稅局無法塗銷禁止處分,換言之,購買者只能占有車輛而無法辦過戶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第四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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